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七五號
- 原告
- 日益隆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杉
- 送達代收人
- 陳昭全
右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林明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七五號
右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林明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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