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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О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О一號

原告
乙○○○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衛
送達代收人
張大成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訴外人地球村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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