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肆 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 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