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逸仁 被 告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