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0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0七二號 原 告 長億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建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