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一一號
- 原告
- 甲○○○○第二期凡比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告
- 茂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茂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
告真正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致無法送達訴訟
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之事務所或營業所、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簿、法定代理人及
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