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四О號 原 告 駿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原告購買通用節 電機乙台,價款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詎被告並未依約給付貨款,爰依買 賣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等語;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㈡、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訂購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影 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一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 其費用額,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