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三七號
- 原告
- 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誠泰銀行松竹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一千八百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00元=18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棋達實│年2月3│年2月5│新台幣二十萬元 │誠泰商業銀│00000000│SB0000000 │ │ │業股份│日 │日 │ │行松竹分行│9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