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六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六二五號
- 原告
- 森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傑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朱從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爭執事項:
㈠、原告之陳述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接受由被告所下訂製模具及量產訂單,計承攬開發八套模具組,約定報酬價金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元,言明交貨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付款條件為次月結帳,開立二個月票期之支票,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全部結清,原告依約交付試模樣品,詎被告遲未通知出貨(以前開模具量產),亦未依約付清款項,直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始支付十六萬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另支付六萬三千元,但仍欠九萬七千元未付,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尚欠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兩造契約本旨係將完成之模具置於原告位於深圳之工廠,並由原告以系爭模具依被告訂單數量為被告公司量產,如量產達一定數量後即不收取模具費用,及原告不得以系爭模具為其他公司製作產品之意,此由購貨契約書附款2、3觀之即明。並非如被告所辯,在被告支付模具費用後原告即應將模具交付被告。
㈡、被告則以:原告未證明已製作完成符合規格之模具,且本件模具尚未經小規模量產,無法確定模具是否堪用。再者,依約模具應為被告所有,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原告應在被告付款時交付模具予被告,等語置辯。
二、理由要領: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兩造間訂有系爭契約,價金共三十二萬元,已付二十二萬三千元,尚餘九萬七千元,並有原告提出之購貨契約書(應為承攬法律關係)可憑。
㈡、被告辯稱原告未完成符合約定之模具一節,業據原告提出完成之模具照片一組為證,並經證人蔡美玲證述確已收到試模樣品(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㈢、至於被告提出之同時履行抗辯部分,依兩造不爭執真正之購貨契約書附款第2條「交貨地點:新雅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及第3條「訂貨500kpcs,退回模具費。(及修改為)每組訂貨量須各達1000k(退回模具費用)。」約定,足認原告主張兩造間交易模式,應即原告先完成模具,交付試模樣品予被告,模具則置於原告工廠(應即位於深圳之新雅電子有限公司),俟原告下單,即在該處量產並交貨,否則毋庸約定交貨地點在大陸地區,且所交之貨係指以系爭模具量產之貨品,而非模具本身。再者,本件契約書雖以「購貨契約書」名之(似買賣契約),且契約書附款第1條雖約定模具所有權屬傑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惟綜合其他附款觀察(例如第3條以量產一定數量為「退回模具費」之條件),本件兩造間法律關係應屬承攬契約(即訂作模具及以模具生產製品),且契約本旨並不包含模具之買賣在內,是被告此一抗辯亦非足取。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承攬報酬九萬七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