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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一九號

原告
力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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