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七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