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一五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一五號
- 原告
- 力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原告訂購貨品,總價金新台幣九萬八千零四十元,而原告亦已如期交付予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價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明細單八件、統一發票六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八千零四十元,於法即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五百五十五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555元=1555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