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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一五號

原告
力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原告訂購貨品,總價金新台幣九萬八千零四十元,而原告亦已如期交付予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價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明細單八件、統一發票六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八千零四十元,於法即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五百五十五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555元=1555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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