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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二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老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為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併附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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