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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即嘉義市私立先捷語文升學文理短期職業補習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被   告 乙○○即嘉義市私立先捷語文升學文理短期職業補習班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委由原告承攬其補習班內 設計規劃及監工管理(以下簡稱系爭工程),雙方約定被告預先支付訂金新臺幣 (下同)壹萬元,於簽訂合約書時,再支付簽約款柒萬元,工程進行二分之一後 ,被告再支付設計款捌萬元,於工程完成後,再支付尾款肆萬元,總計委任設計 及監工費用為貳拾萬元。上開工程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底前全部完工。詎被告除支 付訂金壹萬元及簽約款柒萬元外,迄未依約支付設計款捌萬元及尾款肆萬元,爰 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壹拾貳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簽訂之設計合約書約定,原告應負責之工作範圍包括:1擬定 草圖。2繪製透視及詳細施工圖。3編訂施工說明書。4協助被告招標、比價及 簽訂承包契約。5與工程有關施工單位商洽工程上一切問題。6供給工程上所需 要之詳圖。7督導及指導工程之順利進行,並應控制全工程於六月二十日(九二 年)以前完成。8解決施工上之疑問與難題。9簽證工程領款憑證。原告在被告 依約支付定金及簽約款計捌萬元後,除擬定隔間平面配置及電器照明等單圖外, 餘均未履行,致系爭工程非僅未能控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完成,且迄未完 工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其承攬原告所有補習班內設計規劃及監工管理,約定總工程貳拾萬元, 被告除支付訂金壹萬元及簽約款柒萬元外,設計款捌萬元及尾款肆萬元,合計壹 拾貳萬元迄今尚未支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設計合約書一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依約施作,並於九十二年六 月底前全部完工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依兩造所簽訂 之設計合約書第三條約定,系爭工程委任設計範圍包括:1擬定草圖:隔間平面 配置、電氣照明、空氣調節、音響通訊系統等,並詳列所建議之材料及色彩品牌 與代號。2繪製透視及詳細施工圖。3編訂施工說明書。4協助甲方(即被告) 招標、比價及簽訂承包契約。5與工程有關施工單位商洽工程上一切問題。6供 給工程上所需要之詳圖。7督導及指導工程之順利進行,並應控制全工程於六月 二十日(九二年)以前完成。8解決施工上之疑問與難題。9簽證工程領款憑證 。原告主張已依約完成上開委任設計範圍,業據被告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應由原告就已依約完成委任設計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對 此,原告雖聲明人證鐘有聯為證,惟證人鐘有聯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言 詞辯論時卻證稱:系爭工程沒有完工,我設計圖已經畫好已經完成,我只負責設 計圖部分,工程部分由被告負責僱工,工程是我監工,我負責的部分已經完工, 但未驗收,也未收尾;系爭工程沒有施工圖,只是按照我的設計圖做,施工圖是 在工程完成後我再繪給業主。是依證人鐘有聯之證詞,非但不能證明原告已依約 完成系爭工程委任設計範圍工作,更指證系爭工程施工前沒有施工圖,系爭工程 亦未完工,故原告主張已已依約於九十二年六月底前完成系爭工程等語,即不足 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壹拾貳萬元及自九十 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五、本件係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如為原告勝訴之判 決,本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職權之發動, 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併附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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