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匯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該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本工程若涉及訴訟,雙方同意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足憑。從而,兩造既已就該工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