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但另以:伊不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為被告自認在卷,且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安裝合約書、配件更換單、估價單、完工驗收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上記載之負責人雖另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為證,惟查,被告之實際負責人究為何人,與本件被告公司應否給付原告尚欠之保養費,並無關係,從而,原告依據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