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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王永春

  • 當事人
    乙○○即宏昌吊車起重行源洪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乙○○即宏昌吊車起重行 送達代收人 李樂濟律師 被   告 源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七三五五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之機具租賃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依該機具租 賃合約書第十條約定「…若因本合約而導致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足憑。從而, 兩造既已就該合約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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