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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告
翰閣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星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六號一樓,除據原告載明在卷外,並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本於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雖稱有向被告購買訟爭產品,經被告郵寄至臺中云云,並據其提出信封為證。惟該主張業據被告否認,被告並稱原告從未曾向被告購買訟爭產品等情,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信封所示,其上蓋有「印刷品」字樣,顯非寄送購買訟爭產品之郵件,且既係印刷品,亦未能遽憑認係寄送何郵件之證明,自未能憑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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