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六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