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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告
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介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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