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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七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七號

上訴人
普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零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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