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號
- 原告
- 青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倩倩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間所定之(加盟)經營契約書而生之訴訟,依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書(被告亦提出相同之契約書)第十條明定:「如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