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澔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明德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