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 告 成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