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七五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成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