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二號 原 告 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