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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平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住台中市○○路一七五號甲○○ 住台北市○○○路○段五五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住台中市○○路一七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僅列被告乙○○而已,並未列被告甲○○,是其應僅係對被告乙○○提起上訴,本件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誤將被告甲○○列為被上訴人,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 平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一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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