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鉅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6663元│(45+6618=6663)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808元│實收1394元,已發還586元。 │ ├────────┼───────────┼─────────────┤ │合 計 │ 747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