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三八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220元│ │ ├────────┼───────────┼──────────────────┤ │合 計 │ 12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