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五四號
- 聲請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容
- 相對人
- 運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迪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合計│壹仟伍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