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六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首聯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己○○○
戊○○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 │├─────────┬───────────┬─────────────┤│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五千一百八十元││├─────────┼───────────┼─────────────┤│第一審公示送達郵費│六百三十元││├─────────┼───────────┼─────────────┤│合 計│五千八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