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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 七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六百四十元 │             │ ├────────┼───────────┼─────────────┤ │合    計  │ 三千六百四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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