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 七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六百四十元 │ │ ├────────┼───────────┼─────────────┤ │合 計 │ 三千六百四十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