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八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中勞訴字第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十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更字第(一)字第一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六。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