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一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信三
- 訴訟代理人
- 陸寶安
- 相對人
- 全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輝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八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全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計 算書│├────────┬───────────┬─────────────┤│項目│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佰玖拾伍元 ││├────────┼───────────┼─────────────┤│合計│叁佰捌拾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