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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二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二八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送達代收人
葉佳明
被告
暉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三份。

(三)提出被告暉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丙○○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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