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八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八六號
- 原告
- 甲○○○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東和
- 送達代收人
- 方敏鴻
- 被告
- 忠實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賓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