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О七號 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甲○○○股 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