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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當欽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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