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戴姆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當欽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