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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四五五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
貝多芬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榮立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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