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一號 原 告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鴻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叁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