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
上昱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春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