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四號
- 原告
- 上昱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春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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