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鏈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