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