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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一七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
森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李葉

右原告與被告傑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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