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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六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六號

原告
青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倩倩

右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訴外人陳依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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