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八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八七號
- 原告
- 乙○○○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介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