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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世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零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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