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勞簡調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調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乙○○○即玉寇企業社
- 代理人
- 黃得翔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大埤鄉○○村○○路二二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