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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二四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美蒼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二四號

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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