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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黃文進

  • 當事人
    乙○○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9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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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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