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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航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二0號十二樓之四,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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