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航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二0號十二樓之四,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